发布日期:2021-02-05 来源: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 【字号: 】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89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02-05 | ||
标题: | 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襄发〔2021〕4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襄发〔2021〕4号
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襄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
襄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4日
襄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各方责任,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对象是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指对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单位有关评先评优资格,取消该单位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晋职、晋级)等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的范围发生重大以上(含本数,下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的范围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与发生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有直接关联,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分管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分管领域除道路运输事故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所分管领域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市级及以上挂牌督办后,逾期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与发生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有直接关联,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的行业领域或系统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管辖的行业领域或系统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与发生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有直接关联,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分管的行业领域或系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分管的行业领域或系统除道路运输事故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所分管行业领域或系统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市级及以上挂牌督办后,逾期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与发生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有直接关联,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2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的;
(四)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类“一票否决”,否决期自事故发生当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安全生产行为类“一票否决”,否决期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涉及单位年度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的否决期,为事故发生当年度。同时存在安全生产事故类、安全生产行为类“一票否决”情形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被“一票否决”的党政机关,在否决期限内,取消该单位综合性荣誉及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类、平安稳定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核发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胜单位(平安单位)奖励性资金;取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综合性表彰奖励、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晋职、晋级)资格。
被“一票否决”的企事业单位,在否决期限内,按规定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各类综合性荣誉及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一票否决”决定书送达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依规依纪组织开展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第十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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