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2-27 来源:区综合执法中心 | 【字号: 】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和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东津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检查事项:对建筑垃圾运输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第五条。 | 每季度1次 | 1.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2.保持车体整洁,不得带泥上路;3.车辆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并在车体显著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标识;4.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5.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符合规定的消纳、综合利用场所。 | |
东津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检查事项:对建筑垃圾运输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第五条。 | 每季度1次 | 1. 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2.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3.(三)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4.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城市管理监管平台;5.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收集,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6.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等防尘措施;7.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8.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9.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10.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运输企业管理名录的单位运输。 | |
东津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检查事项: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行政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第五条。 | 年度不超过2次 | 1.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2.按照规定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3.采取必要的降尘、降噪、覆盖、绿化等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4.保证相关设备、设施装置完好并正常使用;5.记录进入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6.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确保离场车辆清洁;7.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
东津新区综合执法中心 | 检查事项:1.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情况;2.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运行情况。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1条、第42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36条,《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第42条。 | 年度不超过2次 | 1.是否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审批手续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审批内容进行设置,有无擅自变更情况;2.设施是否存在破损、锈蚀、变形等影响安全的情况、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交安全检测报告;遇大风等恶劣天气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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