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9-01 来源:襄阳市纪委监委 |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违规建房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督促开展摸底排查和梳理分析,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现将6起党员干部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襄阳市原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王昌旺担任枣阳市原国土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擅自签署结案意见导致段万全违法建房未依法执行到位问题。2001年12月,枣阳市七方镇闫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段万全向枣阳市七方镇国土所申请在闫岗村五组占用耕地建房,七方镇国土所收取段万全6000元建房款后,该所时任负责人赵雷明知道段万全未办理用地、建房手续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2003年3月,枣阳市国土局核查发现段万全非法占用耕地538.5平方米建房,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2003年6月,枣阳市国土局向枣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8月,枣阳市人民法院向段万全下发传票后,时任枣阳市国土局局长王昌旺擅自签署结案意见致使枣阳市人民法院结束强制执行。2019年10月21日,段万全、赵雷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0年5月,王昌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谷城县茨河镇原国土资源所所长刘洋履职不力,导致李俊等人非法占地建设小产权房向社会出售,造成国家和集体损失问题。2013年至2017年,刘洋担任茨河镇国土资源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期间,明知李俊、李正涛、王勇、兰洪生等4人非法占用茨河镇6处集体土地11205.74平方米(其中耕地1906.15平方米)开发小产权房,不制止不查处,导致房屋建成并出售。经有关部门评估:李俊等人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地价评估合计321.17万元,造成国家和集体损失。刘洋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
3.襄城区欧庙镇孟湾村党支部书记胡艳兵等人对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行为监管不力问题。2018年1月至3月间,欧庙镇孟湾村六组村民袁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自家承包的耕地2887.61平方米兴建养猪厂。孟湾村党支部书记胡艳兵,孟湾村分管土地、城建等工作的村委会副主任杨家国,孟湾村包保村六组的党支部委员袁小力,对村民违法建设行为巡查管控不力,造成恶劣影响。胡艳兵、杨家国、袁小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南漳县清河管理区王家坡村原党总支书记徐正华购买他人耕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问题。2012年10月,徐正华私下购买王家坡村十六组组长徐家传承包的耕地,在未办理住宅用地和建设手续情况下动工建房。2013年3月,徐正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徐家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樊城区牛首镇普陀社区原居委会委员、副主任赵友国违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问题。 2012年,赵友国未经批准占用牛首镇普陀社区集体耕地违建一栋建筑面积约360平方米的楼房;2014年7月,赵友国未经批准占用牛首镇普陀社区二组集体耕地违建一栋建筑面积896平方米的楼房。赵友国还存在其它违纪违法问题。赵友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宜城市板桥店镇板桥村四组组长汪顺清非法占地问题。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汪顺清擅自占用板桥村四组集体农用地1479.7平方米建房。期间,宜城市原国土资源局3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占地通知书。2014年10月,宜城市原国土资源局对汪顺清作出退还非法占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及罚款7398.5元的行政处罚。汪顺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6起典型问题,有的是党员干部占用农村耕地违规建房,社会影响恶劣;有的是职能部门、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履职尽责不力,对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监管不力、包庇纵容、查处不到位。是当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典型表现,在全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全市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以案为鉴,绷紧纪法之弦,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保护耕地、守住红线作为政治责任抓紧抓实;统筹用好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两把尺子,执纪执法同向发力,全面清查十八大以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背后的责任、腐败和作风问题;对顶风乱建、违建的从快从严查处问责,及时通报曝光,为耕地保护提供有力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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