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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8-08-28  【字号: 】

为防止党员干部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鄂纪发[ 20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大肆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二、严禁超范围邀请。党员干部确需操办上述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三、严禁变相突破规模宴请。宴请规模根据亲戚人数而定。不准在婚丧喜庆事宜后,再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邀请亲戚以外的人员参加吃请,分批次变相突破限额范围和规模。

 四、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礼品。党员干部不得利用操办上述事宜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或其他有价证券。

 五、严禁利用公共资源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不准公车私用。

 六、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七、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办理。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履行备案手续,作出廉政承诺。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钱物,必须在事后30天内报告,并上交所收钱物。

 八、严禁影响机关、学校等单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不准利用机关、学校等公共场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严禁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文明、科学,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其他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行为。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节俭办事,移风易俗,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夫妻双方都是党员干部的,均要处理,职务高的要从严处理。

 上述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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